2006年11月1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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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买房婚后得产权是否共同财产
法官称 财产的取得权利发生于婚前 而在婚后实际取得 应为婚前个人财产

  案情回放
  老李在妻子病逝后与顾女士登记结婚,后来老李到法院起诉与顾女士离婚,在诉讼中,老李病逝了。法院裁定终结该诉讼。
  老李有一套二居室,但未留下遗嘱。这套房产原来是单位的公产房,由老李长期租住,在与顾女士再婚前,老李交纳了2万元购房预付款,单位当月不再向他收取房租。
  在与顾女士结婚后,老李又交纳了6800元购房款,并与单位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
  而顾女士称老李买房的2.68万元是她与老李共同支付的,但未提供证据。
  老李有5个子女,他与顾女士均是再婚,双方对对方的子女均没有形成抚养关系。
  顾女士是否享有继承权?老李的遗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再婚后的共同财产呢?

  法官析案
  老李在起诉顾女士离婚过程中死亡,离婚案件终结诉讼。所以老李与顾女士并没有离婚,顾女士仍然是老李的配偶。
  根据婚姻法“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”的规定,在老李去世后,顾女士以其配偶的身份应依法享有继承权。
  老李再婚前交纳购房预付款后,单位对该房不再收房租,应视为老李已购买了该房。顾女士说老李买房的2.68万元是与其共同支付的,但无证据证明,所以她的说法不成立。